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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际注册第1271412号“AC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2018-03-13 12:0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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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际注册第1271412号“ACS”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6404号

   

  

申请人:AMERICAN CHEMICAL SOCIETY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方亿思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因国际注册第1271412号“AC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5138082号“AC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138085号“AC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5605408号“AC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5605411号“AC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6435530号“ACS INTERNATIONAL THE BEST IS YET TO BE A METHODIST INSTITUTIO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在含义、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差异显著,申请商标与上述诸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2、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申请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另,引证商标一至四的商标注册人已经就申请商标在中国的注册和使用签署了同意函,故引证商标一至四将不再成为阻挡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障碍。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均为复印件):1、申请商标的使用、宣传证据;2、经公证认证的引证商标一至四的商标注册人签署的外文《同意函》及中文翻译件。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一至四的商标注册人均为ACS销售有限合伙公司。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至四的商标注册人出具了同意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共存的同意书。
  我委认为,引证商标二、三的所有人出具了同意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共存的同意书,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在构成要素、整体视觉效果方面尚有差异。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之间不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的标识完全相同。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第35类的商业和专业网络、找工作和职业介绍服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指定使用的商业管理和咨询、人员招收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第41类的教育服务,即提供化学和涉及化学的科学方面实习人员和研究员以及合作教育交换项目;教育服务,即举办化学和涉及化学的科学方面的研讨会、课程、会议、聚会和讲习班;为教育工作者开发全部课程、提供化学和涉及化学的科学方面的教学标准和指南服务与引证商标四指定使用的为他人的雇员提供培训和教育服务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即使引证商标一、四所有人出具了同意申请商标注册的同意书,但考虑到保护消费者利益亦是《商标法》立法宗旨之一,由于申请人与引证商标一、四所有人并非同一法律主体,而在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的标识完全相同的情况下,申请商标的注册及使用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因此,在上述类似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第41类的化学方面的刊物、期刊、印成小册子的论文、小册子、使用手册、图书、目录册、以及新闻刊物、以及杂志的出版;提供化学和涉及化学的科学的在线新闻刊物和杂志服务与引证商标四指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在上述非类似服务上不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的显著识别部分“ACS”的字母构成相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第41类化学方面的刊物、期刊、印成小册子的论文、小册子、使用手册、图书、目录册、以及新闻刊物、以及杂志的出版;提供化学和涉及化学的科学的在线新闻刊物和杂志服务与引证商标五指定使用的书籍出版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因此,在上述类似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第41类的教育服务,即提供化学和涉及化学的科学方面实习人员和研究员以及合作教育交换项目;教育服务,即举办化学和涉及化学的科学方面的研讨会、课程、会议、聚会和讲习班;为教育工作者开发全部课程、提供化学和涉及化学的科学方面的教学标准和指南服务与引证商标五指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在上述非类似服务上不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经足以与引证商标一、四、五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类、第41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吕美兰
乔烨宏
胡朋娟

2017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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