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634379号“才标”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8025号
申请人因第20634379号“才标”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引证的第6152518号“才”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整体构成要素、外形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具有原创性和显著性,能够与引证商标区别开来。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长期使用和大力推广,已经在社会上享有很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申请商标是申请人为维护企业知识产权所作努力的具体体现,具备独特性和显著性。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甲壳动物(非活);水产罐头;腌制蔬菜”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甲壳动物(非活);水产罐头;腌制蔬菜”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为“才标”,完整地包含了引证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才”,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含义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以为上述标识的商品来源于同一主体或者其提供者之间具有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从而可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葛司琦
嵇苏庆
邢妍
2017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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