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820758号“中科盈江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2018-03-13 11:2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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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0820758号“中科盈江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6284号
申请人因第20820758号“中科盈江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名称一部分,虽然含有“盈江”,但是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且申请商标还包含有其他显著特征的独立要素,完全具备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不会导致消费者误认。其他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中的“盈江”为云南省县级行政区划名称,且申请商标整体并未形成强于行政区划名称的其他含义,因此,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牛敏
张 静
姚晓东
2017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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