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775543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6276号
申请人因第2077554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20739117号“梅特莱斯 MEET LION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申请人部分荣誉及申请商标实际使用材料等作为主要证据。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为纯图形商标,与引证商标的显著识别图形在构图要素、表现风格、整体视觉效果上相似,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磨刀钢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磨刀器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在案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牛敏
张 静
姚晓东
2017年12月27日
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与本网联系。更多商标注册,商标查询,专利查询,专利申请,版权登记相关信息及行业新闻,请搜索零六柒零,零六柒零为您解决知识产权问题!如果您需要帮助,请联系客服电话0371-61875283及在线QQ 602015864,我们会为您提供耐心的解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