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493084号“肤康爽 Fu Kang Shuang”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6100号
申请人因第20493084号“肤康爽 Fu Kang Shuan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臆造词,整体含义没有直接指向复审商品,误导相关公众具有何种功效,符合行业惯例。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肤康爽 Fu Kang Shuang”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其有“皮肤健康,身体爽快”等含义,将其指定使用在人用药、止痒水等商品上,仅仅直接表明了上述商品的功能等特点,无法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孟原玉
姚旭祺
张亚军
2017年12月27日
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与本网联系。更多商标注册,商标查询,专利查询,专利申请,版权登记相关信息及行业新闻,请搜索零六柒零,零六柒零为您解决知识产权问题!如果您需要帮助,请联系客服电话0371-61875283及在线QQ 602015864,我们会为您提供耐心的解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