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1112467号“好朋友”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6412号
申请人于2017年04月11日对第11112467号“好朋友”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是食品行业内的知名企业,“旺旺”、“旺仔”是申请人独创并在先注册、长期使用的知名品牌,“小朋友”为“旺仔”品牌的同义注册(娃娃图形),同样承载着“旺仔”品牌的知名度。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043063号“小朋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023463号“小朋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三、争议商标具有欺骗性,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四、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和第四十五条等相关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档案信息;
2、联合使用商标声明及授权公司一览表;
3、被授权企业及“旺仔”、“旺旺”等商标所获荣誉、资质;
4、相关裁定书;
5、广告投放记录。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首字读音、字形、整体含义上有明显区别,不构成近似商标,未构成对申请人商标的刻意抄袭、模仿,不会让消费者造成混淆和误认。二、引证商标“小朋友”并不是申请人独创、具有知名度或显著性较强的文字商标,与其独创的“旺旺”、“旺仔”、娃娃图形无明确关系。三、被申请人严格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综上,申请人的主张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未向我委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