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8506119号“彩云优品CAI YUN YOU PI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2018-03-13 09:3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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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8506119号“彩云优品CAI YUN YOU
PI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8764号
申请人因第18506119号“彩云优品CAI YUN YOU PI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6321066号“彩云caiyu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6155548号“彩云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6726589号“彩云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4342732号“欧卡莱 OCELA HOUSEWAR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家具;塑料包装容器;木制或塑料制招牌;食品用塑料装饰品;软垫;窗帘环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商标局引证的第18188030号“彩云优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已被我委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该决定已生效。
我委认为,鉴于申请人仅针对家具;塑料包装容器;木制或塑料制招牌;食品用塑料装饰品;软垫;窗帘环商品进行复审,因此,我委对其余复审商品不再予以评述。
申请商标“彩云优品CAI YUN YOU PIN及图”与引证商标五“欧卡莱 OCELA HOUSEWARE及图”整体区别较为明显,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的文字识别部分“彩云优品CAI YUN YOU PIN”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中的“彩云”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相近,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家具;塑料包装容器;木制或塑料制招牌;食品用塑料装饰品;软垫;窗帘环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家具门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较为接近,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同时在上述类似商品上使用容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家具;塑料包装容器;木制或塑料制招牌;食品用塑料装饰品;软垫;窗帘环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郝运璐
马静
高秀磊
2017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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