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8515446号“彩云优品CAI YUN YOU PI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2018-03-13 09:3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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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8515446号“彩云优品CAI YUN YOU
PI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8768号
申请人因第18515446号“彩云优品CAI YUN YOU PI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349838号“彩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1797010号“彩云轩”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0509535号“百度推广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166730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510786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化学分析;生物学研究;工业品外观设计;建筑学服务;服装设计;书画刻印艺术设计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商标局引证的第18188021号“彩云优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被我委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该决定已生效。
我委认为,鉴于申请人仅针对化学分析;生物学研究;工业品外观设计;建筑学服务;服装设计;书画刻印艺术设计服务进行复审,因此,我委对其余复审服务不再予以评述。
申请商标“彩云优品CAI YUN YOU PIN及图”与第9122056号“Cloud Sin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及引证商标四、六、七整体区别较为明显,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五、六、七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的文字识别部分“彩云优品CAI YUN YOU PIN”与引证商标二“彩云”、引证商标三“彩云轩”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相近,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化学分析;生物学研究;工业品外观设计;建筑学服务;服装设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技术研究等服务在服务的内容、特点等方面较为接近,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同时在上述类似服务上使用容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书画刻印艺术设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书画刻印艺术设计指定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在书画刻印艺术设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书画刻印艺术设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郝运璐
马静
高秀磊
2017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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