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9866767号“云品文化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2018-03-13 09:0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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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9866767号“云品文化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7675号
申请人因第19866767号“云品文化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1972857号“云品”商标、第17376310号“云品咖啡CLOUD COFFEE及图”商标、第1128378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在结构上、形态及整体感观上都存在极大差异,不构成近似。且申请人对引证商标一提起撤销三年未使用申请,届时引证商标将不构成在先权利障碍。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二经我委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该决定尚未发生法律效力。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为“云品文化”和图形构成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引证商标三图形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保险经纪;金融服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类似服务,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共存于市场,易造成相关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鉴于本案申请商标已由引证商标一、三予以驳回,故引证商标二的权利状态对本案并无实质影响,我委对此不再予以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李婧
马静
洪飞扬
2017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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