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商标注册联系QQ
QQ在线咨询
售前咨询热线
0371-61875283
售后咨询热线
0371-61875283

关于第14771922号“SEAWAGEN”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2018-03-13 08:55:05
0670网络整理
原创
2560
关于以下商标评审委员会评审裁定/决定文书申明 :以下评审裁定/决定文书来源于网络,不代表该商标由我公司代理取得,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相关作品刊发之日起30日内进行,以便进行修改或删除处理 。联系方式:0371-61875283。以下商标权利属于该商标申请人,如您希望使用该商标,请通过搜索引擎搜索商标申请人联系方式,获得权利人的授权许可。  

关于第14771922号“SEAWAGEN”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6830号

   

  

申请人:南京海灵生命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广州壹活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6年10月31日对第14771922号“SEAWAGEN”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申请人前身系张家港海龟生命科技有限公司,是泰国SEAWAGEN公司在中国唯一授权的代理公司,负责“SEAWAGEN”产品在中国的生产与销售,申请人提出无效宣告申请主体适格。2、被申请人的法人代表赵一丁于2013年6月曾以黄土地公司的名义与泰国SEAWAGEN公司产生业务往来,购买了该公司“海洋壹活水 SEAWAGEN”产品,赵一丁进行试用过后,于同年8月注册了广州壹活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即本案被申请人,并于2014年5月在中国申请注册了争议商标,该注册行为是恶意抢注他人商标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3、被申请人在明知申请人“SEAWAGEN”商标已经使用并取得了一定影响力的情况下,仍然抢注了“SEAWAGEN”商标,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权利,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4、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综上,争议商标应予无效宣告。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2013年3月4日,被申请人与泰国SEAWAGEN微量元素公司董事长丘永生在广州的“微量元素启动”会议上通过了就成立公司、注册商标等诸多事宜的议案,双方共同签署了文件,泰国SEAWAGEN微量元素公司同时授权赵一丁、李耀武为中国总代理,作为中方合作条件,双方约定公司成立后,丘永生特别授权被申请人为“SEAWAGEN”产品在中国总代理并负责“SEAWAGEN”商标在中国的注册,此授权是唯一的、长期的、不可撤销的特别授权书,被申请人依约、依法注册了争议商标,在泰国SEAWAGEN微量元素提供的注册背景材料中可以看到与被申请人的约定。被申请人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争议商标的注册应予维持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会议纪要、授权书、特别授权书、进口货物报关单及被申请人的变更备案等。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申请人质证称:被申请人提交的系列证据均系伪造而成,真实性有待考量,该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与泰国SEAWAGEN公司具有代理关系。争议商标应予无效宣告。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
申请人于2014年5月27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2015年7月7日被商标局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2类水(饮料)等商品上。该项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2、申请人仅在申请书正文的理由中附了部分截图来佐证其观点,并未附证据目录及相应证据材料。
  3、依据《商标评审规则》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供外文书证或者外文说明资料,应当附有中文译文。未提交中文译文的,该外文证据视为未提交。本案中,申请人在申请书的理由中附带的英文授权书并未附中文翻译,亦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不能证明申请人是泰国“SEAWAGEN”商标的利害关系人,亦不能证明SEAWAGEN公司授权申请人提出本案无效宣告请求。
  我委认为,由我委查明的事实3可知,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为泰国“SEAWAGEN”商标的利害关系人,亦不能证明SEAWAGEN公司授权申请人提出本案无效宣告请求,故其不具有依据《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的主体资格。
  申请人称争议商标构成对其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抢注,但本案中,申请人在文中仅附了两张泰国SEAWAGEN公司使用“SEAWAGEN”商标的产品图片。而且,如上所述,申请人并不具有作为泰国“SEAWAGEN”商标的利害关系人来提出本案无效宣告的主体资格。申请人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在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日前,其将“SEAWAGEN”文字作为商标在与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水(饮料)等商品上,在中国大陆地区经过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影响。综上,申请人的该项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委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委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胡朋娟
乔烨宏
吕美兰

2017年12月27日

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与本网联系。更多商标注册,商标查询,专利查询,专利申请,版权登记相关信息及行业新闻,请搜索零六柒零,零六柒零为您解决知识产权问题!如果您需要帮助,请联系客服电话0371-61875283及在线QQ 602015864,我们会为您提供耐心的解答。
留言
发表评论
评论通过审核后显示。
著作权免费登记查询
商标注册免费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