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703071号“人人二手车”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6492号
申请人因第20703071号“人人二手车”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极强的显著性,与商标局引证的第314705号“人 RE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将对引证商标提起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撤销申请,恳请中止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很高的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并与申请人建立一一对应关系。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宣传使用证据等。
经审理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为在先有效的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合议组成员:高妍
韩秀花
徐 苗
2017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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