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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际注册第1266898号“XprES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2018-03-12 08:17: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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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际注册第1266898号“XprESS”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6609号

   

  

申请人:安泰鲁医疗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因国际注册第1266898号“XprES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商标局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164302号“XPRESY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应被判定为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正在与引证商标的所有人联系,以期获得其签署的同意书,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0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申请人未提交相关同意书。
  我委认为,鉴于申请人未提交同意书,故引证商标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鼻窦手术中用的医疗和外科器械和仪器,即球囊扩张导管和充盈器”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血液检测设备,即采血管”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XprESS”与引证商标“XPRESYS”在字母认读、呼叫等方面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0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高妍
韩秀花
徐 苗

2017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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