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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0913560号“今日潮资讯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2018-03-12 08:08:06    0670网络整理    2608    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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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0913560号“今日潮资讯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6750号

   

  

申请人:吴志国
  委托代理人:北京传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913560号“今日潮资讯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642455号“今日”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0553770号“今日保险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9371208号“今日農訊 FARM NEW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5054741号“今日市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7896980号“今日物流 JIN RI WU LI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4984045号“今日票务”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9151841号“今日话题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至七均含有“今日”,且均是相互共存的。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二已被商标局驳回通知书决定驳回,该驳回决定现已生效,故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三、五、七被我委驳回复审决定书决定驳回,该驳回决定尚未生效。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主要识别的文字部分“今日潮资讯”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今日”,且与引证商标四、六均含文字“今日”,共存于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容易使相关公众认为是系列商标或存在关联性联想,进而混淆商品来源,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引证商标间已共存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尽管引证商标三、五、七被我委驳回决定书决定驳回的决定尚未生效,但由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商品可由引证商标一、四、六全部驳回,故引证商标三、五、七被驳回的结论生效与否,对本案审理结论不构成实质性影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高妍
韩秀花
徐 苗

2017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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