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1131885号“BEMNETT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2018-03-12 07:47: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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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1131885号“BEMNETT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6621号
申请人因第21131885号“BEMNETT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6507352号“BENNET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已经实际使用,并拥有一定的知名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证明申请人是受到关联公司委托申请“BEMNETT”商标最终使用权归属关联公司的证据;申请人“BEMNETT”商标在产品、产品包装宣传册、展会上使用的证据。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主要识别的文字部分“BEMNETT”与引证商标“BENNETT”在字母认读、呼叫等方面相近,共存于清洗设备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供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能够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高妍
韩秀花
徐 苗
2017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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