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680126号“royana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2018-03-12 07:18: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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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0680126号“royana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6614号
申请人因第20680126号“royan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7185834号“萝克珊娜ROXANA”商标、第6202504号“诺雅尼ROYAN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所有人与申请人为关联公司,引证商标二不能作为申请商标的注册障碍。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商标使用图片;商标设计理念;声明。
经审理查明:至我委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其与引证商标二所有人签署的声明原件中明确表示,引证商标二所有人同意申请商标与该引证商标共存。我委认为,又鉴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表现形式、字母构成、呼叫上尚可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合议组成员:闫洁
王超
邢妍
2017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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