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950713号“回家吃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2018-03-12 07: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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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0950713号“回家吃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6365号
申请人因第20950713号“回家吃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其构词方式并非日常用语,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本身具有显著性。二、申请商标经过长期宣传和使用,显著性增强,有较高的知名度。三、已有其他与本案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举证商标信息查询档案。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回家吃面”属于普通日常用语,指定使用在面条等全部复审商品上,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可注册性。
另,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原则,申请人所述在先核准注册的商标与本案情况不同,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徐欣瑶
王超
黄许丽
2017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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