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468963号“苗源圣方”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2018-03-12 06:4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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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0468963号“苗源圣方”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6646号
申请人因第20468963号“苗源圣方”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精心设计而成,具有显著性和独创性。“苗源圣方”整体含义为:来源于苗药中的最好的药方,并经过申请人优化而生产出的药物,表达了申请人对于产品品质的追求,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商标局的驳回理由为,苗药”是苗族人民长期以来形成的普遍使用中草药治疗各种疾病的传统医药。“苗源圣方”使用在所报商品上,易使消费者联想到是苗药,从而误导消费,影响用药安全,造成不良影响,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我委经审理认为,“苗药”是苗族人民长期以来使用的中草药的统称。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情形。基于此,我委向申请人发出评审意见书。
申请人针对新评审意见,重新提出以下主要复审理由:申请商标的注册不会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情形。
我委认为,“苗药”是苗族人民长期以来使用的中草药的统称。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赵丽红
梁炜
杨乐
2017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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