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568015号“小猫搓衣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6925号
申请人因第20568015号“小猫搓衣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而成,具有显著性,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1309399号“KITTEN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737946号“Kitt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7813602号“小猫快修”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8115479号“小猫商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在整体外观、构成要素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多年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广泛影响力。综上,请求予以申请商标初步审定。另,引证商标一目前处于撤销程序中,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商标局决定予以撤销,引证商标一所有人不服该决定已向我委提出复审申请。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及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文字“小猫搓衣”与引证商标三文字“小猫快修”及引证商标四文字“小猫商城”均包含相同的显著识别部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的呼叫、表现形式及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无明显差异,消费者在施以一般注意力情况下易误以为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间存在某种关联,故应判为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人事管理咨询服务与引证商标三、四均核定使用的人事管理咨询服务属于同一种服务。因此,申请商标在人事管理咨询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应予驳回。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人事管理咨询服务以外的广告等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三、四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均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在除人事管理咨询服务以外的广告等非类似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可予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人事管理咨询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卓慧
刘洲东
赵辉
2017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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