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里云软件著作权登记 阿里云是班主任 阿里云美术登记

关于第21031541号“约么旅行”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2018-03-11 15:45:51    0670网络整理    2676    原创

关于以下商标评审委员会评审裁定/决定文书申明 :以下评审裁定/决定文书来源于网络,不代表该商标由我公司代理取得,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相关作品刊发之日起30日内进行,以便进行修改或删除处理 。联系方式:0371-61875283。以下商标权利属于该商标申请人,如您希望使用该商标,请通过搜索引擎搜索商标申请人联系方式,获得权利人的授权许可。  

关于第21031541号“约么旅行”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6593号

   

  

申请人:广州约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031541号“约么旅行”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7227765号“约客旅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9562384号“约客旅行 省•新•好•玩 YUEKE TOURISM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宣传推广和经营使用,已具有极高的市场知名度和影响力。申请商标作为商标使用不会产生不良影响,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的使用证据。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包装、快递服务(信件或商品)、潜水服出租、运载工具(车辆)出租”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商品包装、快递服务(信件或商品)、潜水服出租、运载工具(车辆)出租”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商品包装、快递服务(信件或商品)、潜水服出租、运载工具(车辆)出租”以外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各项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约么旅行”与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二主要识别的汉字部分“约客旅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共存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在除“商品包装、快递服务(信件或商品)、潜水服出租、运载工具(车辆)出租”以外的其余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能够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
  申请商标中所含文字“约么”为网络用语,用作商标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故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高妍
韩秀花
徐 苗

2017年12月27日

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与本网联系。更多商标注册,商标查询,专利查询,专利申请,版权登记相关信息及行业新闻,请搜索零六柒零,零六柒零为您解决知识产权问题!如果您需要帮助,请联系客服电话0371-61875283及在线QQ 602015864,我们会为您提供耐心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