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584171号“3S pharm”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2018-03-11 15:44:38
- 0670网络整理 原创
- 3043
关于第20584171号“3S pharm”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6923号
申请人因第20584171号“3S pharm”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人已分别对商标局引证的第7135670号“3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4150544号“3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5919431号“3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提出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2、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946729号“三思3S(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8684207号“单车e站 3S Bike E Stati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构成及整体外观上存在较大差异,不应判定为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第35类和第42类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经审理查明:1、引证商标四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商标局决定予以撤销,引证商标五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商标局决定在技术研究、生物学研究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上述撤销决定均已生效。
2、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在第35类服务上,鉴于引证商标四被撤销,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间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均包含相同的显著识别部分“3S”,同时,申请商标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三,消费者在施以一般注意力情况下易误以为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存在关联,故应判为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广告策划服务以外的进出口代理等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业管理辅助等服务、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或批发服务、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替他人推销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在除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广告策划服务以外的进出口代理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应予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广告策划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均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在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广告策划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可予初步审定。
在第42类服务上,申请商标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五,消费者在施以一般注意力情况下易误以为二者存在关联,故两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生物学研究、临床试验服务以外的技术研究等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五继续有效的城市规划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在除生物学研究、临床试验服务以外的技术研究等类似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应予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生物学研究、临床试验服务与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在生物学研究、临床试验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可予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类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广告策划服务和第42类生物学研究、临床试验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类除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广告策划服务以外的进出口代理等其余服务和第42类除生物学研究、临床试验服务以外的技术研究等其余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卓慧
刘洲东
赵辉
2017年12月27日
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与本网联系。更多商标注册,商标查询,专利查询,专利申请,版权登记相关信息及行业新闻,请搜索零六柒零,零六柒零为您解决知识产权问题!如果您需要帮助,请联系客服电话0371-61875283及在线QQ 602015864,我们会为您提供耐心的解答。
发表评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