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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7764026号“大小地素衣衣”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8021号
申请人:地素时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盈天科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刘红艳
申请人于2017年03月31日对第17764026号“大小地素衣衣”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第6486665号“地素”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商号权。被申请人申请争议商标具有明显恶意,给申请人商誉造成极大损失。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及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注册无效。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1、引证商标基本信息;2、申请人及其引证商标知名度材料;3、争议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4、部分行政决定书等。
我委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委通过第1564期《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
申请人于2015年8月26日提出注册申请,2016年10月14日经商标局核准,核定使用在第25类“衬衫;短袖衬衫;裤子;外套;针织服装;连衣裙;T恤衫;羽绒服装;上衣;裙子”商品上。2、引证商标由上海地素商贸有限公司于2008年1月2日提出注册申请,2010年6月7日经商标局核准,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鞋;帽;袜;手套(服装);围巾;服装带(衣服);羽绒服装;皮带(服饰用);皮衣(服装)”商品上。经商标局核准,该商标已转让给本案申请人。
我委认为,依据当事人的评审请求和在案证据,本案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衬衫、羽绒服装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羽绒服装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及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为文字“大小地素衣衣”,引证商标为文字“地素”。争议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文字构成及呼叫较为接近,含义无明显区别,相关公众施以普通注意力易认为上述商标为系列商标。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若共存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认为上述商标使用的商品源于同一市场主体或具有某种关联,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故两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保护的在先权利,包括对在先字号权的保护,其保护条件之一为涉案标识与主张字号权的文字相同或者基本相同,本案争议商标虽与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但尚不构成相同或基本相同的文字,故本案不能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字号权。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委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刘中博
张 颖
暴红侠
2017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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