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032836号“北狮盾钨极”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2018-03-11 14:5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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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0032836号“北狮盾钨极”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8780号
申请人因第20032836号“北狮盾钨极”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使用已经具备了显著特征和一定知名度,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不会混淆商品的来源。且与申请商标情形类似的商标已获得了注册,申请商标理应被核准。申请人放弃对“钨极”二字的专用权。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材料、申请人提供的单据等。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中的“钨极”是一种钨电极产品,用在指定使用的钢板等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特点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申请人向我委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申请人的广泛使用和宣传已排除了被消费者误认的可能性。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故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规定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郝运璐
马静
高秀磊
2017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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