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9474748号“金桃花JINTAOHUA”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2018-03-11 14:2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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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9474748号“金桃花JINTAOHUA”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8467号
申请人因第19474748号“金桃花JINTAOHU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商标局驳回时所引证的第18934056号“桃花”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8918477号“桃花酒 JIUQIANNI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为无效商标。
我委认为,引证商标一、二已为无效商标,已不能构成申请商标的注册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独任审查员:杨磊
2017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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