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673475号“金融街life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6903号
申请人因第20673475号“金融街lif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5529765号“爱Life及图”商标、第6804844号“Life及图”商标、第16029970号“新姿派Life”商标、国际注册第776543号“LIFE”商标、第17467107号“LIFE及图”商标、第18524888号图形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及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差异,共存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尚不致引起消费者混淆。因此, 申请商标与上述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合议组成员:卓慧
刘洲东
赵辉
2017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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