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9815439号“果益康Guoyikang”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2018-03-11 14:1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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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9815439号“果益康Guoyikang”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8479号
申请人因第19815439号“果益康Guoyikan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商标局驳回时所引证的第16721085号“果益康GUOYIKA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处于异议程序中,请求暂缓审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等方面明显不同,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长期使用,其显著特征更加突出,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与误认。且已存在类似案例,按照审查一致性的原则,申请商标也应当核准注册。综上,请求依法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店面照片、宣传页、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经异议程序,被商标局依法核准注册,目前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树木;谷(谷类);植物;活动物;新鲜水果;新鲜蔬菜;植物种子;新鲜葡萄;桃;西瓜”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树木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若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产生系列商标联想,从而造成相关公众对前述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在前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了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经其使用申请商标已具有区别于引证商标的可注册性。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列举的在先案例与本案情形不同,不具有可比性,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杨磊
赵虹娟
徐 苗
2017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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