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1068447号“星和视界 SUNWO CULTURE AND MEDIA(指定颜色)”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2018-03-11 13:5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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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1068447号“星和视界 SUNWO CULTURE
AND MEDIA(指定颜色)”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7444号
申请人因第21068447号“星和视界 SUNWO CULTURE AND MEDIA(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4697778号“星空视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1499996号“星创视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7653554号“星创视界NOVAVISI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5913728号“万和宫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888244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4320669号“乐从君和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引证商标一、四已被提起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申请人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均为复印件):1.申请人演出场地租赁、物料印刷购买合同。2.申请人与其他公司的合作协议书。3.申请人微博截图及在微博上的宣传图片。4.印有申请商标的宣传图片。5.搜索引擎搜索申请人公司的网页截图。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故引证商标一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六在文字构成、呼叫、构图要素、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在构图要素、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星和视界”与引证商标一、二、引证商标三的显著识别部分“星创视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复审指定使用的教育、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书籍出版、无线电文娱节目、管弦乐团、提供博物馆设施(表演、展览)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培训、安排和组织研讨会、图书出版(广告宣传册除外)、数字成像服务、(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提供体育设施、娱乐等服务在服务的内容、特点等方面较为相近,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同时在上述类似服务上使用容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的混淆误认,分别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另,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一至三相区别的显著性,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一至三相混淆。据此,我委不予支持申请人的主张。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侯广超
闫俊霞
林丽娟
2017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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