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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0972999号“菌特”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2018-03-11 13:39:41    0670网络整理    2967    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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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0972999号“菌特”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7452号

   

  

申请人:漯河花花牛乳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漯河市龙行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972999号“菌特”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不会造成消费者对商品原料、品质等特点的混淆误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均为复印件):1.申请商标设计说明。2.申请人产品在超市、卖场使用照片、经销商补货照片、食品节宣传图片、视频网站广告截图、产品宣传彩页、户外广告宣传图片。3.申请人获得荣誉证书。4.申请人户外广告发布合同、部分销售合同、部分发货单据。5.申请人第17921774号“菌特及图”商标驳回通知书、申请商标驳回通知书。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文字“菌特”易被理解为“特别的菌类”,使用在指定的牛奶、酸奶等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之情形,不得作为商标注册。据此,我委不予支持申请人的主张。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侯广超
闫俊霞
林丽娟

2017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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