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3440535号“中成柏悦酒店及图”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6430号
申请人于2017年03月20日对第13440535号“中成柏悦酒店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申请。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1141776号“柏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124433号“柏悦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5124434号“柏悦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及使用极易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2、引证商标一早已在包括中国在内的世界范围内享有极高的知名度,已成为酒店、住宿等服务项目上的驰名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及使用将会淡化申请人驰名商标的显著性,弱化申请人驰名商标与申请人之间的唯一关联性,进而损害申请人的利益。3、被申请人在明知申请人商标知名度的情况下,申请注册包含了申请人驰名商标“柏悦”的争议商标,且被申请人在与酒店服务相关的商业活动中使用“柏悦酒店”字样,其目的在于借用申请人“柏悦”商标的知名度和商誉,搭便车以便牟取不正当利益,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争议商标的注册及使用将扰乱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损害消费者的利益,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综上,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同时请求认定第1141776号“柏悦”商标,即本案引证商标一,为酒店、住宿服务上的驰名商标,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相关裁定;
2、被申请人公司信息;
3、被申请人在网上的预订打印页信息;
4、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发出的警告函;
5、申请人在大中华区的酒店列表、详情介绍手册等;
6、认驰资料;
7、其他证据资料。
被申请人答辩理由:争议商标具有显著特征,与申请人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未违反《商标法》有关规定,不会造成公众的混淆误认。被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打印页):
1、相关决定;
2、实际使用证据;
3、消费者的相关点评回馈资料等。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申请人质证理由与申请理由一致,我委不再赘述。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