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509065号“Viplus+”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6872号
申请人因第20509065号“Viplu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早于2014年在第5类商品上申请注册了第15118362号“vrplus及图”商标,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在先注册商标的延伸。商标局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299569号“VitPlu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的权利处于待定状态,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4109630号“Viplux”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3299978号“V-Plus+(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及引证商标二在整体外观、呼叫等方面差异较大,不构成近似商标。综上,请求予以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为有效的在先申请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Viplus+”与引证商标一“Viplux”、引证商标二“VitPlus+”及引证商标三“V-Plus+”在英文字母组成、呼叫及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人用药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人用药等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膳食补充剂等商品、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医用糖果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分别构成了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卓慧
刘洲东
赵辉
2017年12月27日
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与本网联系。更多商标注册,商标查询,专利查询,专利申请,版权登记相关信息及行业新闻,请搜索零六柒零,零六柒零为您解决知识产权问题!如果您需要帮助,请联系客服电话0371-61875283及在线QQ 602015864,我们会为您提供耐心的解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