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1046772号“大策略”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2018-03-11 12:3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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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1046772号“大策略”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8658号
申请人因第21046772号“大策略”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字号,与商标局引证的第6216768号“赢策略 赢销促进机构WINTACTTC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7961658号“I 策略”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广泛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显著性。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证据、申请人合作项目增值税发票等作为证据。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在驳回复审程序中被驳回且该决定已生效,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均含有显著识别文字“策略”,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策划、商业管理咨询、市场营销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广告策划、商业管理咨询(顾问)、替他人推销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并存使用于上述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规定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赵婷婷
张 静
蔡婷
2017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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