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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4764084A号“K8多彩扎啤”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2018-03-11 12:09:06    0670网络整理    2695    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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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4764084A号“K8多彩扎啤”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6675号

   

  

申请人:百威英博(宁波)啤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广州智腾产品设计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7年04月10日对第14764084A号“K8多彩扎啤”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1415107号“K”商标、第1359226号“K”商标、第1284581号“k”商标、第4578297号“K”商标、第1284580号“kk”商标、第1454659号“kk”商标、第1627366号“kk”商标 (以下统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2、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具有主观恶意,属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有悖诚实信用原则。3、争议商标用在指定使用的商品上具有欺骗性,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4、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扰乱市场秩序,造成不良影响。综上,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争议商标应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商标信息复印件、主体资格类证据复印件、申请人商标所获荣誉证据复印件、申请人商标宣传使用证据复印件、无效宣告裁定书复印件等。
  我委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委通过第1569期《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
申请人于2014年07月16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饮料制作配料”商品上,后经商标局异议程序,于2017年04月07日获准注册,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均为申请人所有,核准注册日期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核定使用在第32类“啤酒”等商品上,现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为原则性条款,一般不单独作为案件审理的直接依据。我委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进行审理。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呼叫、文字、外观、构成要素等方面区别明显,商标并存使用,不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的中文部分为“多彩扎啤”,按照普通消费者的理解,所标示的商品应为啤酒的一种,用在核定使用的“饮料制作配料”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
  三、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自身的构成要素会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的影响,或者争议商标系被申请人以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故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以及《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所提主张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委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委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马霄宇
李宁
冯洪玲

2017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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