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际注册第1261837号“EVOLUTION International及图(指定颜色)”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2018-03-11 12: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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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际注册第1261837号“EVOLUTION
International及图(指定颜色)”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8411号
申请人因国际注册第1261837号“EVOLUTION International及图(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所引证的第11255354号“进化”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发音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正在与引证商标所有人协商共存事宜,且已对引证商标提起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撤销申请,请求暂缓审理。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受理通知书等证据。
经审理查明:
1、至本案审理时,申请人并未向我委提交其与引证商标所有人达成的任何商标共存资料。
2、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仍然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牛胚胎;羊胚胎;猪胚胎;马胚胎;山羊胚胎;活兔胚胎”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活家禽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的主要识别文字“EVOLUTION”有“进化”含义,与引证商标相同,两商标在整体上亦未有明确相区分的不同含义,已构成近似商标,若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其间存有某种密切联系,从而造成相关公众对前述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在前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了使用在类似商品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经其使用申请商标已具有区别于引证商标的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1类“牛胚胎;羊胚胎;猪胚胎;马胚胎;山羊胚胎;活兔胚胎”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杨磊
赵虹娟
徐 苗
2017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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