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667310号“图孝都瓦长尾卷鳄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2018-03-11 12: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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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0667310号“图孝都瓦长尾卷鳄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6817号
申请人因第20667310号“图孝都瓦长尾卷鳄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940231号“LACOST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13407号“LACOST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音、形、义等多方面均有差异,不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不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因此,请求予以申请商标初步审定并公告。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中较为显著的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一、二中较为显著的图形部分均表现为“一只鳄鱼”,消费者在施以一般注意力情况下易误以为申请商标与两引证商标间存在某种特定联系,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应被判为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钱包(钱夹)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伞等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运动包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两引证商标已分别构成了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卓慧
刘洲东
赵辉
2017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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