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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0025916号“ecolean及图”(立体商标)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2018-03-11 11:55:02
0670网络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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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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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0025916号“ecolean及图”(立体商标)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6541号

   

  

申请人:爱克林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安伟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025916号“ecolean及图(立体商标)”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整体是一个具有创新及独创设计的立体商标,其上还包含了申请人的商号及主商标文字“ecolean”,其本身已经可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具备商标的显著特征。二、申请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已经获得显著特征,加之申请商标中还包含显著文字,故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综上,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申请人公司中文官网资料;2、申请人公司及子公司的相关资料;3、申请人官网中关于“ecolean/爱克林”包装袋的介绍资料;4、申请人部分“ecolean/爱克林”包装袋宣传册;5、检测鉴定报告及卫生审查批件;6、销售合同、清单等销售资料;7、包装袋设计图资料;8、公证书资料;9、“ecolean/爱克林”包装袋宣传证据资料;10、广告推广合同及电视、报纸、展会、研讨会的宣传资料;11、申请人产品所获荣誉资料;12、国家图书馆检索报告资料。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立体包装袋及正面下方的英文“ecolean”构成,该三维标志在果汁等指定商品上属于常见立体包装,普通消费者不易将其作为商标进行识别,缺乏注册商标应当具有的显著特征,申请商标已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获得可作为商标注册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赵爽
李钊
刘辰

2017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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