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1187150号“乐天啤酒”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2018-03-11 11:3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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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1187150号“乐天啤酒”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8740号
申请人因第21187150号“乐天啤酒”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鉴于第15218709号“乐天黄金体能”商标、第6705185号“乐天天”商标的权利人出具了商标共存同意书,同意申请人在中国注册申请商标,第21012429号“乐天一族”商标、第20911253号“乐天制菓”商标在申请注册阶段被商标局驳回且该决定已生效,故以上引证商标均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因此,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合议组成员:赵婷婷
张 静
蔡婷
2017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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