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974024号“立得财富”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7765号
申请人因第20974024号“立得财富”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1229147号“立得银贷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引证商标已被提起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申请人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均为复印件):1.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及名义变更说明。2.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档案。3.申请人已注册商标列表。4.引证商标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受理通知书。5.申请人获奖资质情况。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其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为纯文字商标,其中“财富”使用在指定的资本投资、金融贷款等服务上显著性较弱,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为“立得”。同理,引证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也应为“立得”。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与引证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相同,双方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复审指定使用的资本投资、金融贷款、金融服务、期货经纪、经纪、担保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金融服务、经纪、担保等服务在服务的内容、特点等方面较为相近,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在上述类似服务上使用容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的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另,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别的显著性,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相混淆。据此,我委不予支持申请人的主张。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侯广超
闫俊霞
林丽娟
2017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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