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4642954号“阿特兹ATEZI”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8338号
申请人于2017年03月21日对第14642954号“阿特兹ATEZI”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申请。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第14001875号“阿特兹”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462688号“ATENZ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容易引起消费者对商品来源的混淆误认。二、申请人的“阿特兹/ATENZA”商标是世界知名商标,引证商标一、二经申请人长期广泛宣传和使用,已极具市场影响力。申请人请求认定引证商标一、二在汽车等商品上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的是对申请人在先驰名商标的恶意抄袭和摹仿,容易误导公众,致使申请人的利益受到损害。三、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申请人在中国大陆地区在汽车等商品上开始使用“阿特兹/ATENZA”商标,经长期使用宣传已获得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具有在先知名度的商标知晓或理应知晓,争议商标的注册具有明显抄袭申请人知名商标、借用申请人知名度的恶意,构成抢先注册他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力的商标。四、被申请人系以不正当手段提出的注册申请,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其注册申请超出了正常的生产经营需求,将带来不良社会影响。综上,申请人请求认定引证商标一、二在汽车等商品上为驰名商标,并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下均为复印件,并以光盘形式提交):
1、马自达“阿特兹 ATENZA”等车型的产品介绍宣传册;
2、申请人2009年-2014年参加各大车展会的一览表;
3、2013年上海国际汽车工业展展位协议;
4、关于“阿特兹 ATENZA”的相关报道;
5、广告费用账单;
6、百度等搜索引擎上关于“阿特兹 ATENZA”的检索结果;
7、申请人2001-2003年年度报告;
8、申请人在世界各地的主要分公司、关联公司基本情况及在中国事业发展历程表;
9、申请人荣获部分奖项、奖杯照片;
10、申请人在先商标注册信息;
11、其他行政决定书;
12、被申请人工商登记信息、备案情况等相关信息材料。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且争议商标已权威认定不存在相冲突的在先权利。申请人的主张不符合客观事实,缺乏法律依据。被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的注册予以维持。
申请人质证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的质证理由与复审理由基本一致,并认为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均不能成立,请求我委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在质证阶段提交了其他案件的不予注册决定书复印件作为本案的在案证据材料。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