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747009号“唯心主义”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2018-03-11 10:3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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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0747009号“唯心主义”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7497号
申请人因第20747009号“唯心主义”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备显著性和独创性,不会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长期使用已经被公众熟知,且在同行业具有了一定的影响力,申请商标与申请人已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故应当核准注册。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的使用宣传资料。
我委认为,唯心主义作为一种哲学理论体系,其所主张的思想并非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所提倡,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了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孟令邦
龙侠
孙明娟
2017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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