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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0697250号“车享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2018-03-11 08:38: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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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0697250号“车享贷”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6895号

   

  

申请人:上海汽车工业销售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中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697250号“车享贷”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可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并未直接表示服务的内容特点,且有类似商标已核准注册。商标局引证的第11140591号“享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被提起了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待引证商标引证商标撤销案件审结后在审理本案,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相关判决书及登记信息等证据。
  经审理查明:至我委审理时,引证商标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引证商标“享车”对于中国消费者而言,汉字亦存在从右至左的认读习惯,故引证商标的中文亦可读作“车享”,申请商标“车享贷”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车享”,且未形成明显区别含义,故两商标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两商标若并存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
  申请商标“车享贷”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仅仅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特点,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申请商标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得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徐永垒
安蕾
戴艳

2017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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