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886952号“安全守护神”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7513号
申请人因第20886952号“安全守护神”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并未直接表示商品的功能用途,且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推广和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紧密联系,具备应有的显著性和识别性。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证据。
我委认为,“安全守护神”指定使用在运载工具用座椅、婴儿车等商品上,仅直接表示商品有“安全守护”之特性,属于《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之“仅直接表示商品的功能等特点”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备了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孟令邦
龙侠
孙明娟
2017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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