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际注册第1263590号“BOOHOO FIT”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7262号
申请人因国际注册第1263590号“BOOHOO FI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商标局引证的第5796176号“BOOHO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将转让予申请人。商标局引证的第7348528号“BOOHO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系申请人所有,申请人将提交变更申请。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并未转让予申请人,该商标现为有效的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二注册人名义已变更为布虎网英国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请人,申请商标与该引证商标已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行李带、雨伞、女用阳伞、拐杖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两商标共同使用在非类似商品上,不至于引起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在行李带、雨伞、女用阳伞、拐杖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可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行李带、雨伞、女用阳伞、拐杖以外其余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两商标共同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引起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在除行李带、雨伞、女用阳伞、拐杖以外其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应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8类行李带、雨伞、女用阳伞、拐杖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赵辉
刘洲东
陈卓娅
2017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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