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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0849886号“牛奶哲学MILOSOPHY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2018-03-11 07:28:48
0670网络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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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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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0849886号“牛奶哲学MILOSOPHY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6757号

   

  

申请人:利质美(上海)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三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849886号“牛奶哲学MILOSOPHY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0115032号“A2 MILK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水果罐头等与牛奶无关的商品上,不会造成消费者的误认,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已有大量含有“牛奶”字样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构图要素及文字组成、排列、呼叫上存在一定区别,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中的“牛奶”指定使用在水果罐头、蛋、果冻、以果蔬为主的零食小吃、食用油和鱼制食品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的注册已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依据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获准注册之情形与本案不同,不能作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水果罐头、蛋、果冻、以果蔬为主的零食小吃、食用油和鱼制食品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申琼珊
乔烨宏
胡朋娟

2017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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