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855729号“MEETUP”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6762号
申请人因第20855729号“MEETUP”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与商标局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073382号“METUP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的所有人为同一主体。
我委认为,引证商标一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9382280号“MEET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字母构成、含义、呼叫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不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合议组成员:申琼珊
乔烨宏
胡朋娟
2017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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