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1356366号“HK VQLEOO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 2018-03-11 07:2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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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1356366号“HK VQLEOO及图”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8024号
申请人于2017年01月09日对第11356366号“HK VQLEOO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撤销注册申请。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国际注册第588286号“Vale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国际注册第870058号“Vale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651833号“法雷奥Vale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012532号“Vale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国际注册第1196127号“VALEO,INTUITIVE DRIVI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国际注册第910735号“VALEO THE FUTURE STARTS HER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共存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申请人及其关联企业的在先商号权。三、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具有不正当意图,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会扰乱正常的市场秩序,严重损害消费者的利益。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的注册无效。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申请人“VALEO”及“法雷奥”系列商标在第12类指定商品上在中国的注册信息及商标注册材料;
2、申请人“VALEO”及“法雷奥”系列商标在全球注册及申请情况一览表及注册(续展)证明;
3、申请人“VALEO”及“法雷奥”系列商标在中国注册、续展、许可使用情况;
4、申请人的异议裁定书、异议复审裁定书及判决书等;
5、OHIM关于申请人VALEO商标享有知名度的相关判决及部分内容翻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仲裁与调解中心行政专家组在涉及valeo-oil.com域名争议案中作出的裁决;
6、媒体报道材料、申请人公司中文网页截图、宣传材料、产品目录及申请人销售文件、产品外包装介绍资料、申请人荣誉材料、申请人公司员工手册;
7、申请人公司代表处在中国的登记延期申请相关文件、申请人集团在中国设立公司的登记文件、申请人关联公司审计报告;
8、百度搜索网站中对申请人及其“VALEO”及“法雷奥”系列品牌产品的报道、维基百科网站中关于申请人公司基本情况等介绍;
9、在先商标档案、行政处罚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书、被申请人官网网站相关网页材料、被申请人参展资料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并非多对申请人商号的摹仿。争议商标已经投入市场使用,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被申请人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打印件及产品照片复印件等作为主要证据。
申请人的质证理由与申请理由基本相同。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本案被
2、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六件引证商标已经在第12类“车辆、轮胎、车辆底盘或保险杠”等商品上获得领土延伸保护或已经获准注册,引证商标一至五为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六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
我委认为,《商标法》第七条属于总则性条款,故本案将依据现行《商标法》的具体条款进行审理。依据当事人的评审请求和在案证据,本案审理如下:
一、鉴于引证商标六的专用权已丧失,故其不再构成争议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机车、运载工具底盘”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车辆、轮胎、车辆底盘或保险杠”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争议商标显著识别字母组合“HK VQLEOO”,与上述引证商标的显著认读部分“Valeo”均为无实质性含义的外文单词,二者在拼写及呼叫均较为接近,容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综上,争议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已分别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保护的在先权利,包括对在先字号权的保护,其保护条件之一为涉案标识与主张字号权的文字相同或者基本相同,本案争议商标虽与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但尚不构成相同或基本相同的文字,故本案不能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字号权。
三、《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情形涉及的是商标带有欺骗性,容易使相关公众对指定使用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争议商标本身不易使公众对指定使用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故申请人的此项主张不能成立。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情形涉及的是对我国公序良俗或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申请人所称对其权益的损害不属于该规定调整的范畴,且争议商标本身亦不会对我国公序良俗或社会公共利益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故申请人的此项主张不能成立。
四、《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行为是指申请注册商标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弄虚作假的手段欺骗商标行政主管机关取得注册,或基于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恶意进行注册。本案中,申请人尚无充分的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采取了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从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因此,申请人的该项主张,我委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委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刘中博
张 颖
暴红侠
2017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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