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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0220136号“百草铍霸”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2018-03-10 13:25:00    0670网络整理    3274    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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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0220136号“百草铍霸”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8633号

   

  

申请人:江西康夫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西鑫源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220136号“百草铍霸”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系申请人臆造词汇,并不能反映产品的原料、功能等特点,且与药品毫无关联,不会误导消费者。二、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6111392号“百草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同,未构成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百草铍霸”完整包含引证商标的显著识别文字“百草”,二者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卫生消毒剂一项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均不属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该项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卫生消毒剂以外的杀菌剂等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中药成药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该部分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为汉字组合“百草铍霸”,其中的“铍”是一种灰白色的碱土金属,“霸”有“霸王”之意,若将文字“铍霸”作为商标组成部分使用在卫生消毒剂等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质量、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禁止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刘海波
徐晓建
张世莉

2017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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