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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0775457号“中智魔方WWW.MOFANGWORLD.COM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2018-03-10 13:01:49    0670网络整理    2586    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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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0775457号“中智魔方WWW.MOFANGWORLD.C

OM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6939号

   

  

申请人:中智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汇丰联合国际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775457号“中智魔方WWW.MOFANGWORLD.COM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与商标局部分驳回决定引证的第20607660号“艺陆彩YILUCA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购车、视觉效果、呼叫、含义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图形部分在表现手法、细部特征上尚存在一定差异,且双方都有显著认读文字,足以相互区分,故二者未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使用在类似服务上,不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合议组成员:陶璐
张晓哲
黄昀

2017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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