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3768751号“暴龙图BAOLONGTU”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 2018-03-10 12:4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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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3768751号“暴龙图BAOLONGTU”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7011号
申请人于2017年04月13日对第13768751号“暴龙图BAOLONGTU”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注册在先的“暴龙”、“BOLON暴龙”商标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是驰名商标,应受到更广泛、更深层次的保护。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的第3686112号“暴龙”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三、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暴龙BOLON”品牌的复制摹仿,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综上,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等的规定,应予以宣告无效。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主体资格情况;行业证明;申请人及“BOLON暴龙”所获部分荣誉证明;申请人及关联企业的综合经济指标情况等证据。
我委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委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
引证商标由吴灿庆于2003年8月25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并于2006年5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运动衫;裤子;皮衣;内裤;T恤衫;羽绒服装;针织服装;风衣;仿皮革制服装”商品上,经多次转让,现权利人为申请人,经续展,商标专用期至2026年5月20日。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及在案证据予以佐证。
我委认为,《商标法》第四十五条为程序性条款,诚实信用原则已体现在《商标法》的相关条款中。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为: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二、争议商标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一、判定两商标是否构成相同或近似,应从两商标的音、形、义、整体表现形式、并结合两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及服务是否为相同或类似服务及服务进行判定,同时考虑两商标在市场上是否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争议商标由“暴龙图”及与其呼叫相对应的拼音“BAOLONGTU”组合而成,与引证商标“暴龙”在文字组合、呼叫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防水服”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风衣”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若在上述商品上并存,易使相关消费者误认为是同一市场主体提供的系列商标或其间存在某种特定关联,进而对商品提供者混淆和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鉴于我委已认定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基于申请人在先商标宣告争议商标的注册无效,申请人商标已获法律保护的前提下,我委对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有关驰名商标特殊保护的问题不再评述。
申请人其他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委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委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王珊
汤茜
张娜娜
2017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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