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7952407号“虎標”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2018-03-10 12:26:51
- 0670网络整理 原创
- 2752
关于第17952407号“虎標”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7373号
申请人因第17952407号“虎標”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在先商标的重新注册,其与商标局引证的第876268号“虎 H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在名称、呼叫、含义等方面均区别明显,二者不构成近似商标,共存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商标局引证的第16383022号“虎标”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与影响力,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经我委驳回复审决定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已被初步审定,故其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虎標”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的显著认读部分“虎 ”,且申请商标“虎標”与引证商标二“虎标”在文字构成方面相近,在呼叫等方面相同,二者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药皂、香料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肥皂、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香料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二者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李梦萦
闫俊霞
林丽娟
2017年12月27日
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与本网联系。更多商标注册,商标查询,专利查询,专利申请,版权登记相关信息及行业新闻,请搜索零六柒零,零六柒零为您解决知识产权问题!如果您需要帮助,请联系客服电话0371-61875283及在线QQ 602015864,我们会为您提供耐心的解答。
发表评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