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783872号“原棉时代”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6909号
申请人因第20783872号“原棉时代”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特含义,并非对商品原料的描述,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可以区分商品来源,不会导致相关公众误认。申请商标经推广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具有显著性和可识别性。有多个包含“棉时代”文字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为文字商标,由汉字“原棉时代”构成。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婴儿尿裤、卫生护垫、卫生巾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上述商品的原料、成分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申请人称多个包含“棉时代”文字的商标已获准注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可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补药等其余商品上,应不致使消费者产生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申请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婴儿尿裤、卫生护垫、卫生巾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马君丽
张晓哲
田锦文
2017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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