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870243号“图形(指定颜色)”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2018-03-10 12:10:45
- 0670网络整理 原创
- 2825
关于第20870243号“图形(指定颜色)”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7320号
申请人因第20870243号图形(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的成果,并未抄袭任何在先商标。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686602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商标的构图、整体外观及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持续大量的宣传推广和经营使用,具有了极高的市场知名度和影响力。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均为纯图形商标,两商标在整体构图要素、设计风格及视觉效果上相近,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将二者区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龙头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水管龙头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两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常兆莉
姜洋洋
朱红
2017年12月27日
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与本网联系。更多商标注册,商标查询,专利查询,专利申请,版权登记相关信息及行业新闻,请搜索零六柒零,零六柒零为您解决知识产权问题!如果您需要帮助,请联系客服电话0371-61875283及在线QQ 602015864,我们会为您提供耐心的解答。
发表评论




